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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5日 点击数:25848


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2年7月28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强人大对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提升全县经济发展能力,结合我县工作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经济工作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实际,落实新发展举措,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根据《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理。

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工作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工作思路措施要符合省市县委工作安排部署,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五年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确定、重点任务落实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要素、财力保障生态环境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全县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落实措施应当符合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和遵循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定位和问题导向,要有较强的针对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性确定的主要目标应当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相匹配。

六、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重点加强的工作和关注的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理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理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分析报告。

八、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市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目标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九、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中旬分别召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将会议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主任会议报告,并以会议纪要和简报形式县人民政办公及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县人民政府有关研究参考,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与环保委员会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形成调研成果。

十一、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关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县县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对性有具体切实可行的操作性

十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四、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理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理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县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五、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十六、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县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十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除特殊情况外,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县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十八、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党和国家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县经济工作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小康社会质量、推进乡村振兴、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工作。

十九、县人民政府对事关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宏观调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全县国民经济、社会民生事业、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重大建设项目,县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十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决定第二十条所述的重大建设项目等,根据需要听取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十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情况:

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二)全县金融业运行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情况;

)金融体系改革情况;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情况。

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配合支持跟踪监督工作。

二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组织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高对全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二十、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理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利用电子政务网等方式,定期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

二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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