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渭源县人大    今天是2019年3月13日  星期三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规章制度

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办法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5日 点击数:28504

渭源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及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监督,进一步提升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有效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法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加强工作联系,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监督质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汇聚追赶发展合力。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依照法律和本办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并支持受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

第四条  在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要依照法律和本办法向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主要是:

(一)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所属部门的负责人;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县人民政府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财政预算执行的情况;

(三)县人民政府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所属部门的负责人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遵守法律、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召开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报告相关工作,说明有关议案,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问题。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底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清单,报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由县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并报县委研究同意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可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计划议题讨论提出,也可由“一府一委两院”提请。议程草案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通知“一府一委两院”。“一府一委两院”接到通知后,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前七日报送相关材料。对确定的议题,“一府一委两院”因特殊情况认为需要变动的,应及时同县人大常委会联系调整。

第十条  “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工作报告和议案,事先应分别经政府常务会会议、监察委员会委务会会议、法院院务会会议、检察院检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对已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将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监察委员会委务会、法院院务会、检察院检委会认真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和研究讨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重大案件以及督办交办议案意见建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活动或列席会议,汇报有关工作,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就一些重要问题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介绍,“一府一委两院”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要求工作。

第十四条  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工作评议等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后转交“一府一委两院”办理。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一府一委两院”应按规定时间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对办理情况可以跟踪监督问效。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司法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并对审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询问或质询。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重大的审结案件,县人大常委会可通过听取专项汇报,决定是否交由原审判、检察机关或其上级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人大代表来信、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信件和司法案件,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应按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或召开重要会议时,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负责人事前主动介入、及早研判,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切实以强有力的监督质效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落地。“一府一委两院”应在每年七月、次年元月,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代表通报上半年及全年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公布实施的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也应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九条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县人大会常委会会议议题和自身计划安排,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有关部门对各专门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任后监督,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给予经常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在任期内至少要听取一次履职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来渭源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立法调研等活动时,“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认真安排准备好调研工作。在召开座谈会时,由相关负责人进行汇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简体中文  |   繁体中文  |   后台管理

主办单位:渭源县人大常委会 联系电话:0932-4132335 Copyright 2013-2019 ALL Rights Reserve

备案号:陇ICP备17001000号-1

甘公网安备621123020000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