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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5日 点击数:26031

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2017年320日渭源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渭源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须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须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使县委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得以贯彻落实,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决策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县、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决策部署;

(四)编制或变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决算;

(五)编制或修改县城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县人大常委会就重大问题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应当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八)县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大代表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

(十)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一)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十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其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上级转移性支付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县级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四)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在全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置情况;

(六)投资较大的县政府自筹投资项目、重大专项资金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其他对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建设情况;

(七)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其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和变更等方案以及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方案;

(八)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

(九)水、大气、土壤的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情况;

(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十二)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监察情况,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及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实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每年年底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建议清单,报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由县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并报经县委研究同意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点。

第七条  下列组织和人员有权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县人民政府;

(三)县监察委员会;

(四)县人民法院;

(五)县人民检察院;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第八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五)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依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或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为议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应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署;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应由联名人共同签名。

第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常委会会议经审议而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在常委会闭会后十日内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开展决策协商,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议案或者报告提出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应当到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询问。议案或者报告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应当对询问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急需处理的事项,可以由主任会议讨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有关部门向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须认真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逾期不报的,县人大常委会应要求执行机关限期作出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中提出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单位办理的,“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四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相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拒不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撤销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县人民政府凡越权或非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决策,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法撤销;造成失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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