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5日 点击数:26508
(2017年3月30日渭源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渭源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检查,是指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执法、监察、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支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情况;
(四)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六)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的有关决议、决定情况。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应当以问题为导向,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的议题,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向社会公开征集到的突出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在征求意见、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办公室研究协商、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实施执法检查计划的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室在调查研究后,拟定执法检查方案,提交主任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目的和要求;执法检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执法检查的时间、方式和步骤;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并通知有关方面。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执法检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室主要负责人担任;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也可以由常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常委会相关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检查组成员在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室负责人、兼职委员以及工作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执法检查活动。
第七条 执法检查组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室组织实施,负责下列工作:
(一)拟定起草执法检查方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联络、协调和安排执法检查活动;
(三)组织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草拟执法检查报告;
(五)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时,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根据检查内容,决定组织实施的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室。在执法检查时可以邀请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结束后,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执法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邀请专家学者对执法检查组成员进行培训;
(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安排,在本系统内先行组织自查,并在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时,如实书面汇报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三)执法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明察暗访、抽样检查、实地查看、问卷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县、乡两级人大可上下联动,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分析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情况的调查报告应经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会议讨论,会议可以邀请司法监督专家咨询组成员参加。
第十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方案要求,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向检查组提交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宣传和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及时汇总执法检查情况,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并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提出其他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作出有关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执法检查组整理汇总,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及时研究落实,认真改进工作,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室征求意见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和基本满意未超过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委托相关工委室进行跟踪检查:
(一)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整改工作措施不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不满意的;
(二)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已经采取了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跟踪检查由执法检查组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室实施,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应当转交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由其统一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县人大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不落实执法检查所提意见或者落实不力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执法组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拒绝或者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三)向执法检查组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其他阻碍执法检查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条 县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年度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司法内务工作委员会汇总起草年度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经主任会议通过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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