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渭源县人大    今天是2019年3月13日  星期三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规章制度

渭源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3日 点击数:1422


 

渭源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一、为保障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实现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县人大常委会每年有计划地开展执法检查。常委会有关委室于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在征求常委会分管领导意见后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在每年第一季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三、执法检查可以有所侧重,围绕法律法规1-2方面重点内容开展工作。执法检查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向社会公开征集到的突出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四、实施执法检查计划的常委会有关委室在调查研究后,拟定执法检查方案,提交主任会议通过。执法检查方案包括执法检查目的、检查内容、组织领导、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内容。

五、执法检查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组长原则上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主要负责人担任;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也可以由常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常委会相关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检查组成员在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负责人、兼职副主任、兼职委员以及工作人员中确定。检查组还可以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参加。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可以与受检查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并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六、执法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邀请专家学者对执法检查组成员进行培训;

(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安排,在本系统内先行组织自查,并在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时,如实汇报情况,提供资料;

(三)执法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问卷调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可以上下联动,选择部分街道人大工委、镇人大主席团同步开展针对本辖区内的实地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执法情况的调查报告应经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会议讨论,会议可以邀请专家库成员参加;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专题集中视察,听取“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汇报以及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情况调查报告;

(五)执法检查组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参与视察的人大代表的意见后,进一步完善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改进工作和处理违法问题的建议等。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应具体详实,具有可操作性。常委会可以在审议意见中确定1-2项重点意见进行跟踪督办;

(六)“一府两院”应及时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在审议意见要求的时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委托相关委室进行跟踪检查: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已经采取办理措施,但有必要了解办理措施落实和目标实现情况的;

(三)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办理审议意见措施不力的。

八、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问题,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交由相关委室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一府两院”限期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机关的处理结果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问题,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九、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简体中文  |   繁体中文  |   后台管理

主办单位:渭源县人大常委会 联系电话:0932-4132335 Copyright 2013-2019 ALL Rights Reserve

备案号:陇ICP备17001000号-1

甘公网安备621123020000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