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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8日 点击数:1055


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9年10月21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30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

2016年12月2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再次修订)

为了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议事活动,保障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和定西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一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三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组成人员均应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

对没有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后由办公室负责发给会议文件。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一般按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有计划地提出。每次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常委会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已通过的常委会会议议程,一般不作变动;如需变动时,仍应经过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会议日程的变动,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举行会议15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对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草案)应在会议举行10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与会人员应围绕会议即将审议的主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认真研读议案(草案),做好审议准备。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的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县人大代表、各乡(镇)人大主席轮流列席会议邀请县政协领导、省人大代表、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条七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公民代表旁听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情况,应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由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签署,在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经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应当提供与该议案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  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议案的机关负责人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出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如果还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本次会议可以暂不表决,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论证并向常委会写出报告,推迟到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

第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或者提案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形成审议意见,并转交“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的办理,按照《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进行认真审议,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由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对人事任免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及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在半年内主动向常委会作出报告,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及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汇报。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一府两院”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专题汇报。

第二十三条  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各项报告,属县人民政府的,一般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作报告并听取审议意见;政府所属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一般由正职到会作报告并听取审议意见。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所属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时,应根据需要通知政府分管副县长到会听取审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经“一府两院”有关会议审议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同意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按照要求的份数,印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常委会会议上的汇报材料,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阅同意后,按照要求的时限和份数,印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应组织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围绕常委会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要加强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贯彻不力的单位,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再次听取汇报或者进行质询。

                                      第四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工作报告中不清楚的问题或比较重大的问题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认真听取意见,如实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县政府所属部门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及质询的理由。

第三十条  质询的问题,应属“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的、严重违宪违法的、不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决议的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需要质询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的答复,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质询案答复时间和形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对质询案进行重新研究,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补充答复。

第三十四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组对质询案进行调查,对调查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在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会议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应紧紧围绕议题,抓住重点,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议案、决议、决定的表决,必须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议案时,对表决的决议、决定如有重大修改的,要作出修改说明,然后全文宣读后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议案的表决由常委会会议决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采取电子表决方式。人事任免案的表决按《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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