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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8日 点击数:1018

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2003年11月26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热爱并致力于人大工作,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能影响常委会工作。不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参加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所在委员会的活动,遵守所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主任会议请假;请假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会议或届内累计四次缺席会议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本人应主动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积极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研,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行使表决权,并服从和遵守依法表决结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和其他活动。在参加活动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注意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团结,维护大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以律己,保持勤政廉洁。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在外事活动中,应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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