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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会议工作程序》《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会议工作程序》《渭源县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点击数:27300

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会议工作程序》《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会议工作程序》《渭源县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大、县直有关单位:

《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程序》《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程序》《渭源县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工作程序(试行)》已经渭源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7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程序》

2.《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程序》

3.《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程序(试行)》

 

 

 

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

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程序

 

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服务工作,保证主任会议科学、高效、有序举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一章  主任会议的筹备

第一条 提出主任会议议题和日期安排建议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中、下旬举行。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主任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进展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综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意见,提出主任会议议题和日期安排的建议,报常委会主任审定。

第二条 发出主任会议通知

办公室根据常委会主任审定的主任会议议题和日期安排,负责将主任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题和与会议议题有关材料的报送时间、份数等要求,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并通知议程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及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并及时将人员参加会议情况报告办公室主任。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三条 主任会议列席人员

主任会议举行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会议议题涉及的“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员和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主任会议列席人员由常委会主任确定。议题涉及的“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员和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建议名单由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委协商提出。

第四条 主任会议文件

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议题,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起草主任会议文件目录,着手主任会议文件的准备。

(一)“一府一委两院”及议题涉及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汇报材料初稿等送交常委会相关工委征求意见,并于主任会议举行的3日前将正式文件材料送交办公室。

(二)常委会相关工委应当就会议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查报告,在主任会议举行的3日前送交办公室。加强与汇报单位的沟通,督促汇报单位按时报送有关文件材料。对汇报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初稿,认真研究并及时汇总各方面意见,在主任会议举行的10日前进行反馈,并要求其在正式文件材料中作出回应。

(三)办公室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的2日前,将“一府一委两院”及议题涉及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常委会相关工委送交的正式文件材料,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四)“一府一委两院”及议题涉及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常委会相关工委提交的文件材料,一般不超过4000字。各有关单位起草文件时应当从严掌握,如有特殊情况、超过上述文字篇幅的,应事先与办公室沟通。相关文件材料由起草单位按照办公室审定的文件格式和份数自行印刷。

“一府一委两院”及议题涉及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常委会相关工委未按时送交文件材料,导致文件材料不能在主任会议举行的2日前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相应议题可不列入当次主任会议议题,并在主任会议上予以通报。被取消的议题,视情可在以后的主任会议中安排。

临时举行的主任会议,“一府一委两院”及议程涉及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积极主动做好工作,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及时送交有关文件材料。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主持人

主任会议一般由常委会主任担任主持人,也可由常委会主任委托的其他副主任担任主持人。

第六条 会场的安排和布置

主任会议会场的安排和布置由办公室负责,在主任会议举行前1日布置检查完毕,并负责联系落实会场的有关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新闻报道

主任会议一般进行报道,在主任会议举行前2日,通知有关新闻单位参加会议的宣传报道,并明确报道重点和报道要求。主任会议的新闻稿,由办公室副主任审签。重要的新闻稿应当报请办公室主任或常委会主任审签。议程单一或临时召集的不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 听取汇报

向主任会议汇报的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汇报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担任汇报人。每项汇报一般不超过15分钟,如有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时间的,应事先征得主持人的同意。

(一)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安排建议,由办公室主任汇报。汇报应当对议程和日程安排方案作简要说明。

(二)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关于批准决算的决议草案和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草案,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汇报的重点是:前期调研的基本情况,有关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评价。

(三)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以及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关于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草案,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汇报。汇报的重点是:前期调研的基本情况,有关报告的主要内容。

(四)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执法工作报告、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关于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草案,由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汇报。汇报的重点是: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五)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涉及“一府一委两院”的应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汇报,涉及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人事一般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人或者受委托的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人事工作委员会汇报(以下简称常委会代工委)。汇报的重点是:提请任免的理由,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代工委汇报。汇报的重点是:本年度代表议案办理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受理、办理情况,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情况,办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常委会制度草案,由常委会办公室和相关工作委员会汇报。汇报的重点是:制订或者修订制度的必要性,制订或者修订的过程,制度草案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八)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县、乡两级人大有关换届选举事项,由县选举委员会汇报。汇报的重点是: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基本情况,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九)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代表补选事项,由常委会代工委汇报。汇报的重点是:代表补选的基本情况,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汇报。汇报的重点是:对有关代表人选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十一)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汇报,由“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汇报,县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汇报也可由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汇报。汇报的重点是:有关工作已经取得的主要进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专项工作的调查报告一般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汇报。

(十二)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主任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质询案等,由有关单位负责人或提案人汇报。汇报的重点是:提请审议或者研究该事项的必要性,该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情况,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研究和表决

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有关事项,采取逐项研究、表决的方式进行。与议题有关的单位要指派熟悉工作情况、能够代表本单位准确回答问题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到会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如实记录、整理讨论发言,并于会后形成主任会议纪要。

主任会议议决的事项,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表决。表决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或电子表决器的方式,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会议的常委会领导当场宣布。

第三章  主任会议闭会后的工作

第十条 公布主任会议议决的事项

主任会议议决的事项,按照规定交常委会主任或办公室主任签发,于签发后及时在渭源人大网公布,并视情由办公室交新闻媒体公布。

须向社会公布的其他事项,按照主任会议要求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编发办公室文件和主任会议纪要

主任会议纪要和主任会议议决事项需要以办公室文件下发的,由办公室在主任会议结束后3日内起草,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核稿后,按照规定交常委会主任或办公室主任签发。签发后的文件由办公室及时印发“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大和人民政府、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议决事项的办理

主任会议议决的事项,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及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在会后负责落实。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委会领导负责牵头、落实和督办。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三条 整理归档文件资料

办公室应当在主任会议结束后10日内,将主任会议的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参加主任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本工作程序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程序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程序

 

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的服务工作,保证常委会会议科学、高效、有序举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一章  常委会会议的筹备

第一条 提出常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建议

常委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单月或双月的下旬举行。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进展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综合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意见,提出常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的建议,报常委会主任审定。

第二条 提出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决定会议日期等事项

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办公室关于常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建议的说明,提出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常委会会议日期和日程安排,研究拟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人事任免和选举事项、常委会制度建设及相关的决议决定草案和审议意见草案等,确定列席人员名单,决定是否组织公民旁听。

第三条 发出常委会会议通知

常委会会议通知一般分为预告通知和正式通知。

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办公室根据常委会主任审定的常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建议,起草常委会会议预告通知,将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大致时间、建议议程和与会议议程有关材料的报送时间、份数等要求,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及议题涉及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意见,起草常委会会议通知,将常委会会议日期、地点、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和“一府一委两院”及议题涉及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1至2日,办公室负责以手机短信或电话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并及时将人员参加会议情况报告办公室主任。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的编排顺序一般为: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决议决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人事任免和选举事项等。

常委会会议日程安排一般分为二至三个单元:第一单元,听取各项报告;第二单元,集中进行审议;第三单元,听取和审议各项议案,表决通过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和选举事项、常委会制度建设及其他事项等。常委会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一般安排在各项议程完成后进行。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文件

办公室根据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起草常委会会议文件目录,着手常委会会议文件的准备。

(一)“一府一委两院”及议题涉及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议案初稿等送交常委会相关工委征求意见,并于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正式文件材料送交办公室。

(二)常委会相关工委应当就会议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查报告、审议意见草案或决议决定草案,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交办公室。加强与报告单位的沟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规定,督促报告单位按时报送有关文件材料。对报告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初稿,认真研究并及时汇总各方面意见,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进行反馈,并要求其在正式文件材料中作出回应。

(三)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一府一委两院”及议题涉及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常委会相关工委送交的正式文件材料,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通过渭源人大网发布。涉及人事任免或选举事项的文件材料一般在议题审议前发放,议题结束后及时收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一府一委两院”及议题涉及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常委会相关工委提交的文件材料,专项工作报告、调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报告等一般不超过5000字,综合性较强的工作报告一般不超过8000字,人事任免案的说明、常委会制度的说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决议决定草案和审议意见草案一般不超过2000字。各有关单位起草文件时应当从严掌握,如有特殊情况、超过上述文字篇幅的,应事先与办公室沟通。

(五)“一府一委两院”及议题涉及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常委会相关工委提交的文件材料,由起草单位按照办公室审定的文件格式和份数自行印刷,人事任免和选举有关文件材料、决议决定草案、审议意见草案或说明一般由常委会有关工委负责印刷。

“一府一委两院”及议题涉及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常委会相关工委未按时送交文件材料,导致文件材料不能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相应议题可不列入当次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并在常委会会议上予以通报。被取消的议题,视情可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中安排。

常委会举行临时会议,“一府一委两院”及议题涉及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常委会相关工委应当积极主动做好工作,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及时送交有关文件材料。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主持词和常委会领导讲话稿

常委会会议主持词由办公室或常委会有关工委起草,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交主持人审定,于常委会会议举行前1日送达主持人。

常委会领导讲话稿由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于常委会会议举行前2日交发表讲话的常委会领导审定。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主持人

常委会会议主持人由常委会主任担任,也可由常委会主任委托的其他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提出主持人建议人选,报常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一般包括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人。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可以邀请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部分乡镇人大负责人,有关的省、市、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有人事任免或选举事项时还需邀请县委组织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建议名单由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人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代工委)提出,其他列席人员由办公室提出。

主任会议决定组织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的,旁听公民名单按照《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公民旁听办法》确定。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安排

常委会会议审议一般集中进行。召集人一般由常委会会议主持人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审议意见,列席人员或旁听人员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会场的安排和布置

常委会会议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室举行,特殊情况按照议程和参会人数或者其他工作需要,安排到其他会议室。

常委会全体会议会场的布置一般包括国徽、会标、会场席次安排、席签摆放、音响设施等。会议会场设主席台。主席台幕底正中挂国徽,上方挂会标(一般采用会场投影显示屏显示),主席台前侧设报告席。主席台区为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席。列席会议的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在会场前两侧或后排就座。会场前为常委会委员席,从左到右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常委会委员席后区为其他列席人员、旁听公民和工作人员席。

常委会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和旁听公民、工作人员均按照会场分区席签就座。

常委会组成人员席安装电子表决器和发言系统,主席台增设电脑终端显示屏。会场安装投影显示屏,实时显示会议会标、会议议题和表决结果。

常委会会议会场的安排和布置由办公室负责,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1日布置检查完毕,并负责或联系落实会场的有关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的新闻报道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2日,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新闻单位参加会议的宣传报道,明确报道重点和报道要求。议题重要的常委会会议,由办公室提出宣传报道计划,经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后,向采访会议的新闻记者通报。

有关常委会会议的新闻稿,由办公室副主任审签。重要的新闻稿应当报请办公室主任或常委会分管主任审签。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的其他会务和后勤保障

常委会会议各次全体会议开始前,办公室负责现场核实会议出席、列席的人数及有关情况,并报告会议主持人。常委会会议期间,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落实与会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并按规定发放农民代表和旁听公民的误工补贴。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 通过常委会会议议程

常委会会议开始后,首先通过常委会会议议程。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一般由常委会会议主持人提出,也可由办公室主任提出,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听取议案的说明和报告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议案的签发人提出并作有关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提案人提出并作有关说明。

人事任免事项的议案由提请人提出并说明,说明的重点是:提请任免的理由,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拟任人选应当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的,可作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任前或任后表态发言。

(二)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由县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报告,也可由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报告。报告的重点是: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阶段的打算,上一年度决算情况、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阶段打算,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三)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报告,县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也可由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报告。报告的重点是:有关工作已经取得的主要进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专项工作的调查报告一般由常委会相关工委的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县人民政府执法工作报告、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分别报告。报告的重点分别是:执法工作基本情况及下一步打算;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五)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由“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报告。报告的重点是: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办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进一步做好办理工作的打算。

(六)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常委会制度草案,由常委会相关工委提出,并作制度制订或者修订情况的说明。说明的重点是:制订或者修订制度的必要性,制订或者修订的过程,制度草案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七)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县、乡两级人大有关换届选举事项由县选举委员会主任提出。代表补选事项由常委会代工委主任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

(八)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质询案等,由有关单位负责人或提案人报告。报告的重点是:提请审议该事项的必要性,该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情况。

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和报告要注意掌握时间。议案、常委会制度草案的说明一般不超过10分钟,专项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一般每个不超过20分钟,综合性较强的报告一般每个不超过30分钟。

第十五条 审议议案和报告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主要采取全体会议集中审议或逐项审议的形式进行。人事任职和选举事项一般实行逐项审议的形式进行。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与议题有关的单位要指派熟悉工作情况、能够代表本单位准确回答问题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到会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如实记录、整理审议发言,对一些重要的审议意见应当于会后形成审议发言摘要,作为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附件,供“一府一委两院”及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时参考。

第十六条 表决

常委会会议表决前,由主持会议的常委会领导或者常委会有关工委负责人宣读相应的文件草案,然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一般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如电子表决系统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持该项议程的常委会领导当场宣布,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人事任免事项,按照《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选举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公布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名单,经常委会主任签发后,以常委会名义,由办公室交新闻媒体于当日或次日公布。常委会会议的选举结果和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常委会主任签发后,以常委会公告形式,由办公室交新闻媒体于当日或次日公布。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经常委会主任签发后,以常委会公告形式,于签发后及时在渭源人大网公布,并视情由办公室交新闻媒体公布。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按照《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公报》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编发常委会文件和工作通报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常委会工作通报,由办公室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3日内起草,经办公室副主任核稿并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阅后,交常委会主任签发。签发后的文件由办公室及时印发“一府一委两院”及县直有关单位、乡镇人大和人民政府、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会议接受县人大代表辞职或者罢免县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以常委会文件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有关乡镇人大。常委会会议接受县人大代表辞职或者许可对县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同时还要以常委会文件抄送其本人。

第十九条 编发常委会公报

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汇总会议有关文件及会议纪要,编辑《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经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后印发县人大代表,并在渭源人大网上加载。

第二十条 整理归档文件资料

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将常委会会议的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程序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程序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附件3:

 

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程序(试行)

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会议)的服务工作,保证代表大会会议依法、科学、高效、有序举行,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一章  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

第一条 作出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一般于会议举行的2个月前开始。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个月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关于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地点、会期、主要议程等建议,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后向县委请示。县委批复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起草关于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草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请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1个月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组建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

关于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请示经县委批复后,组建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成员及其工作分工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秘书处通常由县人大常委会1名副主任任主任,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一般下设秘书组、组织组、议案组、财经组、宣传组、保卫组、后勤组。

第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总的要求

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总的要求是:在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认真筹划,周密考虑,分工负责,细致扎实,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开展各项工作,保障代表大会会议顺利进行,不断提高会务工作水平,促进提高代表大会会议质量。

第四条 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工作会议

大会秘书处成立后,应及时召开筹备工作会议。首次筹备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县委批复精神;确定大会秘书处下设各组及其负责人名单;讨论明确筹备工作及各组职责、分工,确定筹备工作日程安排;对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提出要求。会后,大会秘书处各组根据筹备工作职责和要求制订本组工作计划,报秘书组统筹。

根据需要,大会秘书处不定期召开会议,检查、分析和部署筹备事项。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的7日左右,大会秘书处要召开会议,听取各组筹备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检查各项筹备工作,再次进行动员、提出要求。

第五条 提出日程安排等建议意见和各项建议名单

大会秘书处于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提出会议日程安排、表决决议案办法、代表提交议案截止时间、代表团划分、选举有关事项、各类会议主持人的建议意见,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副秘书长、议案审查委员会、各代表团召集人、列席人员、邀请在主席台就座人员以及临时党委和党支部负责人、旁听公民等建议名单,经主任会议研究,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县委同意(也可将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期、主要议程等建议一并报告)。

主席团成员必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一般包括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工青妇农民代表、各代表团团长等。

主席团常务主席一般由主席团成员中的县委书记、副书记和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担任。换届时按照党委推荐人选的情况另行提名。

执行主席一般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和部分其他主席团成员担任。代表大会会议开幕、闭幕的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担任执行主席,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主持人;其他各次全体会议,按照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轮流担任执行主席,会议主持人列在执行主席分组名单的第一位,一般为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遇选举由县委副书记担任。执行主席负责主持当次全体会议的各项议程,处理会议进行中有关事项,在主席台第一排就座。会议的开会、休会和表决、选举结果由主持人宣布。

列席人员由依法列席、依法可列席和决定列席三方面组成。依法列席和依法可列席人员名单,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确定,其中依法列席人员包括不是县人大代表的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依法可列席人员包括不是县人大代表的在渭源的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人大代表和在渭源选举的定西市人大代表。决定列席人员一般包括不是县人大代表的县委领导,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直机关、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人大负责人,垂直管理的在渭科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驻渭部队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确因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

邀请在主席台就座人员一般包括上级领导,不是县人大代表的县委常委、县政协主席、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等。

第六条 起草工作报告等有关会议文件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般于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个月前组建工作班子,启动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并通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着手各项报告的起草工作。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各项报告征求意见稿印发县人大代表初审,并及时将初审意见梳理、汇总、反馈给各报告起草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修改后报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组织代表开展会前活动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出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会前活动的通知,要求各代表小组在会前组织代表学习、开展视察、走访选民等活动,并对各项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初审,为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审议各项报告和提出议案、建议作准备。

第八条 开展计划、预算草案初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开展对计划、预算草案的初审工作,由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同时,可结合对计划、预算草案的初审,组织召开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计划预算专家咨询组成员、部分县人大代表、公民代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各项准备、组织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九条 与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大会秘书处就县领导参加会议的有关活动、提交各项报告的时间、提供代表比较关注问题的有关材料、“两会”日程的衔接等,分别与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协调。

县领导参加代表大会会议活动的安排,由秘书组提出方案,交县委办公室统一安排,秘书组负责通知领导本人和有关代表团。

第十条 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为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作最后准备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为代表大会会议作最后准备。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听取大会秘书处关于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并通过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决定列席人员名单;审议并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预备会议选举;审议并提出表决决议案办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提请预备会议通过;审议并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提请主席团会议推定;审议并提出会议日程草案、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邀请在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草案,提请主席团会议通过;审议并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代表提交议案截止时间的决定草案,提请主席团会议决定;审议并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交代表大会会议审查;初审计划和预算草案等。换届时,还需审议并通过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有选举事项时,审议并提出选举办法(草案),提请主席团会议提出。

第十一条 发出代表大会会议通知,提出有关要求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乡镇人大、各部门和单位发出关于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内容包括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期和主要建议议程,各代表团报到、召集人会议、工作人员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等,并对参会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向县人大代表、列席人员发出通知或邀请函,告知报到时间、地点;向旁听公民发出通知,告知旁听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内容和地点。

第十二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4日,由大会秘书处牵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级有关新闻单位等参加,向媒体介绍代表大会会议建议议程和日程安排等筹备有关情况,通报宣传报道计划。

第十三条 召开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和代表大会会议工作人员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2日,召开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对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服务工作进行动员、提出要求。会后,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实地检查各项筹备工作,大会秘书处领导和各组人员进入驻地检查并开展相关工作。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1日,秘书组、后勤组分别召开相关工作人员会议,通报会议安排和组织领导、后勤服务、安全保卫、会议文件管理、代表团住房安排、代表团全体会议会场安排、会议资料和证件分发等,明确会议服务工作的具体要求。会后,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做好代表报到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代表报到

预备会议前半日为代表报到时间。各乡镇人大组织代表按照会议通知到驻地报到,列席人员按照通知到所在代表团报到。

代表和列席人员的报到情况,按代表团及时向秘书组反馈,秘书组统计汇总后向大会秘书处领导报告。

第二章  代表大会会议开幕前的几次重要会议

第十五条 代表团召集人会议

代表团召集人会议一般安排在代表开始报到1小时后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参加对象为各代表团召集人和大会秘书处各组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代表大会会议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日程安排,对开好代表大会会议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第十六条 临时党委会议

代表团召集人会议后,召开临时党委会议,由临时党委书记主持,宣布县委关于建立代表大会会议临时党委的决定,强调纪律,提出要求。

临时党委一般在有选举事项时建立。

第十七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

预备会议之前,由代表团召集人主持会议,传达代表大会会议计划安排意见,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然后由代表团团长主持,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表决决议案办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等。

代表团全体会议结束后,以代表团为单位召开党员会议,建立临时党支部,推选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建立临时党支部的情况,由代表团团长及时向秘书组反馈。

第十八条 代表团团长会议

代表团团长会议一般安排在预备会议前半小时内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听取各代表团推选和审议情况汇报。

第十九条 预备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开幕前半日,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等。

预备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持,主任为主持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在主席台就座。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县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二十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预备会议结束后,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通过会议日程、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决定副秘书长、代表提交议案的截止时间,通过邀请在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备案报告等;有选举事项时,还要讨论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换届时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上一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二阶段,由推选出的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二十一条 党员会议

一般在预备会议后,由县委召开代表和列席人员中的党员会议,县委书记讲话,讲话稿起草和会议的各项具体准备、组织工作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落实。

党员会议一般在有选举事项时召开。

第三章  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单元的划分

代表大会会议一般分三个单元进行。第一单元,代表大会会议开幕,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第二单元,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三单元,选举,审议拟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的各项决议草案、议案,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各项决议和议案,代表大会会议闭幕。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和代表团全体会议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列入会议议程的报告和议案的说明,选举,表决各项决议和议案。每次代表大会会议一般安排3次全体会议。代表大会会议开幕和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和表决各项决议、议案和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分别安排1次全体会议。届中仅有选举事项时,一般安排2次全体会议。

代表团全体会议是代表和列席人员审议各项报告、草案和议案的重要形式。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一般安排1至2个半日的代表团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其他各项报告、草案和议案,一般安排1个半日的代表团全体会议进行审议。代表团全体会议由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应当按照代表大会会议日程,安排审议各项报告、草案和议案。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开幕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第一个半天,代表大会会议开幕。会议主持人宣布代表大会会议开幕后,全体与会人员起立,唱国歌,全体坐下,然后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代表大会会议提交的书面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与政府工作报告一起,由代表团全体会议集中进行审议。计划、预算报告书面审议还是口头作报告,具体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主席团会议

按照日程安排,代表大会会议开幕后举行若干次主席团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由大会秘书处各组分别负责。

主席团会议的主要职责:(一)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情况的汇报,提出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通过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二)听取和审议通过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计划、预算的审查报告,提出关于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通过关于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三)听取和审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审查报告或大会秘书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提出相关的决议或决定草案,与代表议案一并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通过关于代表议案审查报告的决议草案或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的决议草案,与代表议案一并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四)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通过选举办法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五)根据法律规定,换届时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草案,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提名酝酿讨论各项候选人的时间不少于2日,然后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六)提出总监票人名单草案,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通过总监票人名单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七)根据各代表团推选,决定监票人名单;(八)根据法律规定,对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经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九)决定质询案的处理;(十)听取大会秘书处关于代表出(缺)席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情况的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

在按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的基础上,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

在代表提交议案截止时间后,议案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代表提交的议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没有建立议案审查委员会时,由议案组进行初步审查,再由大会秘书处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专项工作审议或专题询问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选择“一府两院”的重点工作或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组织专项审议或专题询问会议,专项工作审议或专题询问会议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专项工作审议或专题询问会议一般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期间召开,由不超过30名的各代表团部分代表参加,有关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专项工作审议或专题询问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主持,会议的各项具体准备、组织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二十九条 计划、预算专题审议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选择计划、预算中的若干问题或部门、项目提请代表团审议,也可另行组织专题审议,审议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专题审议会议一般在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前召开,由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员和不超过30名的各代表团部分代表参加,有关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专题审议会议由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常委会领导主持,会议的各项具体准备、组织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与环保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三十条 旁听公民座谈会

在公民旁听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召开旁听公民座谈会,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有关领导参加会议并听取旁听公民对各项报告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旁听公民座谈会由大会秘书长或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主持,会议的各项具体准备、组织工作由秘书组和组织组负责落实。

第三十一条 代表团约请和各项报告的修改

代表团组织审议各项报告期间,可以约请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领导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代表团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提出约请事项必须填写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约请登记表,送秘书组统一交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办事机构提出安排方案,经分工副秘书长同意后,由秘书组通知各有关代表团。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选派熟悉工作情况、能够代表本单位准确回答问题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到代表团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项报告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报告进行认真修改。政府工作报告的修改稿及其说明,由县长审签;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的修改稿及其说明,由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起草,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修改稿及其说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审签;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修改稿及其说明,分别由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签。各项报告的修改情况说明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

第三十二条 提出各项决议草案

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起草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计划的决议草案、预算的决议草案、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和代表议案审查报告的决议草案或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的决议草案。各项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讨论提出后提请全体代表审议。

第三十三条 选举

换届时的选举、届中补选和选举出席上级人大代表,一般由县委相关负责人受县委委托,向主席团作关于主席团提名的各项候选人名单草案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上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草案的说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的人选,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连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上级人大代表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后,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或经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具体操作按照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

换届选举一般在1次全体会议进行。分一次投票三次计票。第一次选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次选举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第三次选举出席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前,由各代表团推选监票人或者由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提名,提请主席团会议决定。主席团提出的总监票人名单草案,在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前,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指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和表决过程进行监督。投票时,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随后主席台上的代表、其他代表再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报告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计票结束后,总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包括另选他人的名单及其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三十四条 罢免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经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闭幕

代表大会会议最后一次全体会议首先对各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表决各项决议草案一般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举手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各项表决进行完毕后,由县委书记讲话(视情安排,讲话稿由县委办公室起草)。最后,会议主持人宣布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全体与会人员起立,唱国歌,散会。

第三十六条 向宪法宣誓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宣誓仪式根据工作情况,一般换届时在选举结果公布、颁发当选证书后在大会会场进行宣誓。一般分两组进行。第一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领誓人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第二组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领誓人为县人民政府县长。宣誓仪式主持人为会议主持人,监誓人为参加全体会议的县人大代表。

换届期间有选举事项时,一般在会后单独在宣誓会议室进行,也可在大会会场宣誓,具体情况由主席团决定。单独宣誓时,宣誓仪式一般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或由常委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监誓人为主席团全体成员、各团推荐的县人大代表组成。补选的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其班子成员应当到会列席。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四章  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各项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文稿的起草和文件的印发

召集人会议、代表团团长会议、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的主持词,由秘书组负责起草,经大会秘书处领导审核后,于每次会议举行的前1日送达会议主持人。主持词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会议出席情况,当次会议的议程,以及需要特别说明的重要问题等。会议期间安排专人负责主持词的衔接。

会议文件一般分为正式文件、预备会议文件、主席团会议文件、参阅文件、参阅资料等。正式文件是指列入会议议程的文件;预备会议文件是指需提交预备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主席团会议文件是指需提交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的文件;参阅文件是指未列入会议议程、但需要提请与会人员阅读的文件;参阅资料是指由提出报告和议案的单位提供的相关的背景资料。会议文件除明确规定起草单位外,均由秘书组负责起草,并由秘书组负责联系、落实、报批和印发。未经秘书长签发同意,不得印发会议文件和向会议分发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会场的安排和布置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会场的安排由后勤(会务)组提出并落实,一般包括国徽、红旗、会标、会场席次安排、席签摆放、音响设施以及指示牌、茶水等。会场的安排和布置方案经大会秘书处领导同意后实施。

举行预备会议时,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在主席台就座,其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主席台后一排就座,或者在其他指定区域就座;全体会议时县人大代表在会场前区就座,政协委员(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县人大代表后区就座、列席人员在政协委员后区就座。

举行全体会议时,主席台幕底正中挂国徽,两旁各置5面红旗,主席台沿口上方挂会标,主席台前区一般不布置花草;主席团成员、邀请在主席台就座人员在主席台按席签就座,其中,执行主席在主席台第一排就座;会场前区为代表席,后区依次为列席人员、旁听公民、记者、工作人员席;代表团座席顺序从会场中间向两边排列。

举行主席团会议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在主席台就座,主席团其他成员按姓名笔划顺序在主席台下两边按席签就座。在主席台席次受会场条件限制无法安排时,主席团常务主席中的县委书记和副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会议主持人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在主席台就座,主席团其他成员按主席团成员中的县级领导先行排序后,按姓名笔划顺序在主席台下两边依次就座。遇听取各代表团汇报时,先按代表团顺序安排担任团长的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台下两边中间就座,再按姓名笔划顺序安排其他主席团成员就座。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人员在会场后区按席签就座。

提请预备会议、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草案,由主持人或大会秘书处指定的工作人员宣读。

代表团全体会议一般安排在代表团驻地或附近有关单位会议室召开。

第三十九条 议案的提出和处理

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按照有关法律和《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对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议案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负责初步审查。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议案,应当建议提出的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撤回,也可建议提出的代表以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后,议案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代表提交的议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主席团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并提出相关的决议或决定草案,与代表议案一并提请代表审议。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会议期间,对有提议案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提出的要求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向主席团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与处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和《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进行。

对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议案组负责初步审查。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建议提出的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撤回;对代表提出与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交大会秘书处处理。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后,议案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析,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交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人事工作委员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的提出和处理

对代表依法提出的质询案,议案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报告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交主席团决定。主席团决定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主席团决定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全体代表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四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的简报和情况反映

代表大会会议的简报是否编印由大会秘书处决定。

代表大会会议的简报由大会秘书处秘书组编审。简报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代表的审议情况,特别要多反映基层代表的意见和中肯的批评意见。

秘书组可根据情况编写、印发情况反映。情况反映应准确、及时地反映代表大会会议的重要动态和代表审议中的重要意见,为主席团和大会秘书处及时了解会议的重要情况提供信息。

各代表团要及时了解和反映代表审议情况,并将重要情况报送秘书组。

第四十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的新闻报道

代表大会会议新闻报道工作应当按照会议指导思想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做到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全面、准确、生动地宣传代表大会会议的进程和主要情况。渭源人大网站要充分发挥作用,对代表大会会议进程进行实时、全面的宣传报道。代表大会会议新闻报道的稿件经宣传组核稿后,交分工副秘书长签发。

会前宣传报道要从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在有关媒体上开展。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式)一般全程录制。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幕后需要安排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集体采访会的,由秘书组会同宣传组提出意见,报分工副秘书长审定。

第四十四条 信访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大会秘书处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会同有关部门就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信访工作作出安排,对敏感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摸底,提出处置意见,并加强预测和防范工作,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对可能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形成群体访、异常访的情况,应及时向县委报告,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对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突发事件,由保卫组负责制订防范和处置预案,并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和处置进行统一指挥。

对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宣传组按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处置预案处置。

第四十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的后勤保障

后勤组要本着务实、高效、规范、节约的原则,对代表大会会议的后勤保障作出全面安排,为代表提供热情、周到、优质的服务。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做好防火、防盗、防食品中毒、防交通事故的工作,合理安排好代表的食、住、行、医,保证代表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第四十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务协调

从预备会议到代表大会会议闭幕的整个会期内,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召开大会秘书处各组负责人会议,听取会务安排情况汇报,研究处理会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事件。涉及各地、各部门的问题,随时通报各有关代表团、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 报告、决议、决定、选举结果的公布和

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报告、决议、决定和选举结果的公布

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经秘书长签发后,由宣传组交新闻媒体公布。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结果,由主席团发布公告,经秘书长签发后,由宣传组交新闻媒体及时公布。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各项报告,经报告人签发后,按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顺序,于代表大会会议闭幕3日后,由各报告单位办事机构送新闻媒体陆续刊登。

第四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的总结

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5日内,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起草关于代表大会会议的总结或选举结果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同意后向县委报告。

第四十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15日内,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人事工作委员会拟订承办计划,并按照《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在1个月内交办落实。

第五十条 信访等事项的处理

对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受理的信访事项,在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15日内,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梳理、分类和汇总,拟订交办意见,并按照《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在1个月内交办落实。

对旁听公民提出的建议、意见,以及公民通过大会信箱和代表大会会议信息服务平台提出的建议、意见,在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15日内,由组织组和秘书组分别进行梳理、分类和汇总,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五十一条 代表出(缺)席情况的通报

对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出(缺)席各次全体会议的情况,在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10日内,由组织组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后,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渭源人大网站上公布。

第五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文件的编印

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各项报告、决议、决定、各项名单、选举结果等文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2个月内汇总编印,并将其电子文本在渭源人大网站上公布。

第五十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文件的回收

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代表不带走的文件和资料由秘书组统一回收、集中管理,并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文件的归档

大会秘书处各组于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的10日内,负责将会议筹备计划和有关资料,各种文稿的原稿、修改稿、正式稿,以及各项名单、选票、简报、情况反映、会议记录、照片和录音、录像等,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六章  大会秘书处和大会秘书处各组的分工

第五十五条 大会秘书处各组的分工

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4人。秘书处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办理大会的各项具体事务。秘书处下设秘书组、组织组、财经组、议案组、总务组、宣传组、信访保卫组7个工作组。各组工作人员及职责如下:

(一)秘书组。负责大会各类文件材料、会议程序的准备和内外事务联系等工作,具体办理:1.起草会议通知、议程、日程、大会工作指南及其他有关文件等;2.与总务组共同负责大会的报到工作;3.负责大会各类文件材料、证件的审核、分发、管理;4.负责三次全体会议列席人员的签到,负责安排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负责大会人数的统计和上述会议的记录,负责起草上述会议的主持词、各项决议和公告等;5.负责邀请、联系参加大会的领导同志和通知大会活动安排;6.收集整理大会产生的各种需要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7.办理大会秘书处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组。负责会议选举、会风会纪督查及大会主席团交办等事宜,具体办理:1.负责办理有关大会临时党委及各代表团临时党支部的活动安排等事宜;2.起草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设计印制选票;3.收集汇总各代表团酝酿候选人名单的意见和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情况;4.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提出选举时的总监票人、监票人和总计票人、计票人的名单草案;5.安排大会选举工作具体事宜;6.组织新当选人员向宪法宣誓的各项准备工作;7.负责全体会议、分团讨论会议和代表驻地会风会纪督查检查;8.送印、校对、检查本组起草的各种文件、材料;9.提出公民旁听代表大会会议方案并组织实施;10.办理大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宣传组。负责大会召开前的舆论宣传及大会期间的新闻报道工作,具体办理:1.制定大会宣传报道计划并督促实施;2.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单位,搞好大会的宣传报道工作;3.及时、准确反映大会盛况和代表发言及活动情况;4.负责审阅新闻报道稿件,重要新闻报道稿件需送大会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5.起草、校对并打印、分发本组产生的材料;6.拟定现场直播、网络视频直播代表大会会议开幕式实况等工作方案;7.办理大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财经组。财经组为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办理:1.收集汇总各代表团对计划、财政报告的审议意见;2.起草关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两个审查报告;3.负责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4.校对、审核本组起草印发的各种文件、材料;5.办理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议案组。议案组为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议案和代表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等工作,具体办理:1.负责对法定机关提交大会的议案进行初审,并起草审查报告;2.起草关于办理议案和代表意见、建议的规定及有关说明;3.收集汇总议案和代表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向议案审查委员会汇报;4.办理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大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总务组。负责大会的各项后勤服务工作,为开好会议提供服务和保障,具体办理:1.负责制发出席证、列席证、工作证、记者证和主席团证等各类证件;2.负责安排好与会人员的食宿;3.配合秘书组搞好大会的报到工作;4.负责联系大会主会场和各代表团讨论地点,并安排大会有关会议的召开地点;5.负责绘制大会座次图、宪法宣誓站次图,布置大会会场、主席团会议会场、分团讨论会场及宪法宣誓仪式会场;6.负责安排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及有关会议的召开地点,搞好全体大会、主席团会议及有关会议的服务工作;7.负责大会必须的文具用品;8.负责大会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供电保障等工作;9.负责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的音响调试和执机工作,保证会议音响服务有序进行;10.负责会议人员的伙食结算、会议经费的预决算等;11.根据大会的安排,确定工作人员宣读各项决议和决定;12.办理大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信访保卫组。负责大会信访接待和大会会场、代表驻地安全保卫等工作,具体办理:1.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向大会的来信来访,并妥善办理;2.准确掌握信访动态,对重要信访案件要及时报告大会主席团及大会秘书长,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并妥善处理;3.负责制定大会保卫工作方案,做好大会会场及代表驻地的安全保卫工作,会议期间24小时值班;4.办理大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需为代表大会会议提供服务的,应于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向大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提供方案,经许可后按要求进行。

第五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不应为任何单位发送宣传资料及广告。

第五十八条 本工作程序未尽事宜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本工作程序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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