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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命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点击数:26928

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命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办法》等

四个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大、县直有关单位:

《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命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办法》《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退出办法(试行)》《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办法》《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民旁听办法》已经2020年6月29日渭源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任命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办法

      2.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退出办法(试行)

     3.关于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办法

     4.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民旁听办法

 

 

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任命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

履职情况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我县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促进其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坚持依法开展、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人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牵头负责,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一府两院”有关工作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报告履职情况的对象为:

(一)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三)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县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有关事宜根据监察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规定精神另行规定。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1次任命人员履职报告。每年报告履职情况人员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任现职不足1年的原则上不纳入当年报告对象范围。本届内,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至少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1次履职情况。没有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在届内第五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第六条 履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三)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四)履行任前供职发言的情况;

(五)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努力方向;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报告对象应在广泛听取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下属单位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撰写报告。

第八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报告对象应将履职报告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由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汇总后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履职报告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每个报告人报告时间一般掌握在10分钟左右,听取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履职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印发测评票并汇总测评结果。测评结果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履职报告审议提出的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连同报告测评结果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反馈报告对象。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将履职报告的测评结果及审议提出的意见报告县委,并抄送“一府两院”和县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退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及《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退出,指人大代表因失去代表资格或条件、辞职被接受和被罢免的、不能履职或不称职的,经法定程序终止代表资格。

第三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县管干部因工作岗位职务变动不宜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未经批准年内三次不参加闭会期间县乡(镇)人大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的;

(三)一届内连续两年因身处外地或个人联系方式变更等原因,与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人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或所在乡镇代表小组失去联系、严重影响履职活动和工作信息传递的;

(四)一届内累计两年履职考评为“不称职”的;

(五)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六)因严重违纪违法,组织处理或监察委员会建议辞去代表职务的;

(七)其他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四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一)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依法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死亡的。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退出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五)(六)(七)款以及第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款等情形,适时启动退出程序;对出现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款以及第四条第(三)款等情形,以代表履职登记、履职考评结果为基础,每年年底启动退出程序。

第六条 代表退出程序

(一)劝辞的程序。对出现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代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谈话并通知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对出现本办法第三条(二)至(七)款情形的代表,由乡镇人大报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核实,并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负责人或委托乡镇人大主席约谈代表,劝其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申请辞去代表职务,由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县人大代表辞职被接受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对不接受劝辞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或委托乡镇人大向代表所在选区通报情况,建议由原选区选民依法对代表进行罢免。

(三)终止代表资格的程序。对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代表,由乡镇代表小组或代表本人及时提供有关依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核实,经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情形有异议的,代表在受约谈之日起7日内,可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辩意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收到申辩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和处理情况书面送达代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甘肃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精神,强化制度执行力,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履行人大常委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渭源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渭源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渭源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工作程序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作出决议和决定。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应本着“抓重点,议大事”的原则,围绕我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全县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定。

第四条 确定会议议题的程序。年初由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委室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议题,办公室汇总整理,提出全年会议议题安排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每次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从年度工作要点中选定,也可根据上级人大常委会安排或工作需要增减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时间和建议议题经主任会议确定后,办公室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出席、列席人员。议题相关材料一般应在举行会议3天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委室要按照常委会会议议题,认真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材料要实事求是,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材料,须由提请机关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后,送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应提出修改意见。内容确定后,由提请机关按要求份数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无特殊情况,不按规定期限报送材料者,不再列为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办公室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第七条 根据会议议题抓好会前调研。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制定视察或调查方案,报分管副主任或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视察、调查可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形式,以了解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视察、调查结束后,应向常委会会议提交视察、调查报告。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把重点放在找出存在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上。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活动,或个人持证视察;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要认真审阅会议材料,拟出发言提纲,做好会议审议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依法履职的重要形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议题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议程和时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应当按照会议召开的时间,妥善安排各自的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内容属于两个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管辖的事项应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报告;限于政府单个部门工作的,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但分管副县长应对报告审签并列席会议。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主任或副主任、院长、检察长报告。因故不能到会的,经批准可委托其他负责人报告。议题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要列席会议,认真听取意见,解答或说明会议提出的问题。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实行重点发言人制度。在会议预告通知中,一并明确和安排由常委会分管领导、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委室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相关、工作熟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以及旁听公民充分准备,对某项议题带头重点发言,发言应以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为主,做到“三讲三不讲”(突出重点,讲有见地的话,不讲只出题目无对策的话;言简意赅,讲行话,不讲套话、空话;畅所欲言,讲真话,不讲题外话、虚话),保证审议有高度、有深度、有力度。会议主持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议组织工作,注意引导发言和归纳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会议审议情况,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起草会议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交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查,办公室进行文字修改,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审议意见的形成和交办按照《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重点专项工作报告表决制度。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要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表决时投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票。应到会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投不满意票的,责成报告单位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重新报告时,如仍有半数以上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投不满意票,可依法启动质询程序或采取其它必要的监督措施。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议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以常委会文件印发,并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分管副主任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向提请机关的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当面交付办理。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办理落实工作进行督办。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写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办理情况报告,报送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向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书面说明情况,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承办单位逾期未办理完毕、也未说明原因,或经延长办理时间仍未办理完毕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应下达由分管副主任签署的督办通知书,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承办单位关于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后,书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承办单位可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主任会议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时,承办单位应按照主任会议要求进一步办理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分组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于会前报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一年内请假不得超过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本人应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不能正常参加会议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的,本人应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有关单位负责人应按要求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意见,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与会人员出席、缺席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并在常委会公报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民旁听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我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县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公民对人大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旁听方式包括申请旁听和邀请旁听两种。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在本县居住(含暂住)或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申请旁听或被邀请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代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根据会议议题,决定是否接受或邀请公民旁听。

第四条 公民旁听县人代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第五条 公民旁听县人代会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 申请旁听的公民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登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申请旁听的公民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申请旁听和邀请旁听人选建议名单,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七条 参加旁听的公民凭会议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到,领取旁听证和会议材料,准时入场,佩戴旁听证在旁听席就座。严格遵守会场纪律,服从会议安排,不得从事与旁听会议无关的活动。会后应将旁听证和会议材料交还至指定地点,不得带出会场、转让转借或作为他用。

第八条 参加旁听的公民在会议期间没有表决权,但可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集整理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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