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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4日 点击数:1323

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确保机关正常有序运转,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关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从严控制、保障重点、规范行为、提高效益”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机关资产和资金管理。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坚持原则,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做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对不符合报销规定、不符合报销审批制度、不符合审计要求的,有权拒绝报销。

第三条 机关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办法。机关财务由分管财务的办公室副主任统一管理。各项开支报销一律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再由分管副主任审批。

第四条 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凡报销凭证,必须真实有效,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必须齐全。经办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除工资、医保、公积金外,其他所有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未经批准、开支超范围、超标准、超权限、超预算一律不予报销。所有开支须两人以上经办,重大采购项目机关应指派负责纪检工作的人员介入监督。

第六条 严格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支出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及标准执行。财务报销单据必须客观真实,符合财务规定。报销须注明具体事由,有经办人、证明人,并提供必要的附件。以上手续完备后,才能进入财务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严格实行出差审批制度。机关人员出差报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工委室主任出差报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常委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出差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同意。会议出差须有文件或电话通知,并严格按通知人数参会。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餐饮、住宿和其他开支,均由个人自理。出差须事先定好工作任务、地点、人数和路线,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差旅费报销严格按《渭源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渭办发〔2014〕192号)的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提供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差旅费和补助的申报、领取采取“一事一单+N人”的模式,同程同事项的出差,不得各自分批填写审批单。

第八条 常委会领导因县委安排的中心工作出差,产生的费用需要在本单位报销的,领导要在单据上证明支出属实。

第九条 机关购置办公用品,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其中大额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购置,需报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同时办理行政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 严格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经费开支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帐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没有POS机除外)。少量现金(1000元内)可以先行垫付后及时报销。

第十一条 各项经费报销按照一事一结算的原则办理。干部职工应当在公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当次经费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借款,由借款人据实填写借款单,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能借款。借款人在公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核销还款,不得无故拖欠借款。要实行一事一报,即“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干部职工出差或采购,事毕及时报销并结清。借款未结清的,不予办理再次借款。超过一个月不办理报账手续的,由财务人员汇报办公室财务主管人员之后在借款人工资中全额抵扣,当月抵扣不清的,在次月及以后月份抵扣,直至扣清为止。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将机关财务情况每月向办公室负责人汇报,并向常委会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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