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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4日 点击数:1306

资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大机关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县人大机关资产根据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一)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使用年限超过1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二)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各种用具物品和办公用品,且使用期限1年以下。

二、县人大机关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维护、报废由办公室负责,并定期对机关资产进行盘点。

(一)购置

1.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资产情况,选择新购资产或调拨其他部门闲置资产。如需新购,由办公室主任报常委会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采购,个人不得擅自购买。

2.大额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购置应编制预算报告,报办公室主任、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严格按照县政府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验收入库

1.固定资产的验收:新购置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经办人员负责验收。如发现物品与采购要求不符,或者物品质量存在明显问题,须立即请示办公室主任,并进行物品调换,否则不予入库。

2.低值易耗品的验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验收,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仔细检查商品质量,对验收合格的物品填写《县人大机关资产入库单》,记入库存;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须进行及时调换。

(三)发放

1.固定资产的发放:办公室发放固定资产时,领用人须在《县人大机关资产领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使用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失窃或损坏的,使用人须按规定赔偿。

2.低值易耗品的发放:办公室发放低值易耗品时,领用人须在《县人大机关资产领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3.机关资产一般不得外借私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应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按要求办理公物借用登记,在使用完毕后原物归还,在借用期间损坏的由借用人负责赔偿。

(四)使用维护

1.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县人大机关资产根据工作需要定位到使用部门和使用人,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做到“物有其主、管用一体、责权分明”。

1)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办公室的财产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2)各工委室的财产,单独占用一间办公室的由使用人负责,部分共用一间办公室的由共用该办公室的人员共同负责。

3)文印室的财产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4)会议室、活动室、值班室、仓储室的财产由办公室负责。

5)档案室的财产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机要室的财产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6)办公室购买的摄像机、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贵重公物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并按要求实行公物借用登记。贵重公物借用期间由借用人承担保管责任。

7)有关单位向县人大机关赠送或捐助的物品,纳入县人大机关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由各领用人负责保管使用。

3.因长期使用造成的固定资产损耗,需要维修的,由使用人报办公室联系维修。

(五)报废

1.固定资产的报废:已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超过资产原值时,经使用人申请,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报废,由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报废下账手续。

2.低值易耗品的报废:非消耗类办公用品经使用人申请,办公室核实后报废。

(六)盘点、检查

各工委室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自查和盘点,每年度协助办公室进行资产检查及盘点,并由办公室主任报常委会分管领导。

(七)交接

1.各工委室进行工作交接时,须保证账目与实物相符,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

2.各工委室负责人新到岗时须对到岗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确认。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人事调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时,须提供《资金结算和资产移交确认单》,由办公室核实并报办公室主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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