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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制度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4日 点击数:1575

公务接待制度

 

一、公务接待范围

接待范围仅限于上级人大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外地人大来客、乡镇人大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领导指定接待的有公务往来的客人。

二、公务接待分类

省直及市级单位地厅级以上,报县委。办公室负责接待前的报批、接待方案制作及接待过程中的协助工作。

省直及市级单位县处以下(含正处)公务来客,由办公室负责接待。

三、公务接待标准

1.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办公室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确因工作需要,办公室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限额标准为:早餐20元/人,正餐50元/人,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3.办公室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4.实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接待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办公室副主任及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接待消费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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