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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4日 点击数:26335

请销假制度

 

一、机关干部职工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须事先报经批准。各工委室负责人和办公室干部职工凡离开岗位半天以内时间的,应分别向常委会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离开岗位1天以上的,按程序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写明请假理由和拟请假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请假。长期请假的人员,按其本年度在机关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年终责任制结账。

二、机关干部职工年休假应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填写休假申请表。各工委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各工委室副主任由工委室主任同意后,报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其他干部职工由分管工委室主任同意后,报办公室主任批准。休假期间要确保通讯畅通。

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请假的,由常委会主任批准。

四、请假要求经批准后,请假人员应及时告知分管的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便于协调工作。

五、请假期满,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销假。未按规定销假的,超出时间作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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