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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政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6日 点击数:1001

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撤销《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政府采购服务资金及利息纳入财政预算的决

5项决议的决定

2019年1月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一次会议通过

 

渭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渭源县第十六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撤销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政府采购服务资金及利息纳入财政预算的决议>等5项决议的议案》会议同意县十六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决定批准:对《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政府采购服务资金及利息纳入财政预算的决议》(渭人常发〔2016〕84号)、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2015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政府采购服务资金及利息纳入财政预算的决议》(渭人常发〔2016〕85号)、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贫困村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服务资金及利息纳入财政预算的决议》(渭人常发〔2016〕86号)、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采购服务资金及利息纳入财政预算的决议》(渭人常发〔2016〕87号)、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2016年光伏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的决议》(渭人常发〔2017〕15号)等5项决议,依法予以撤销。

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债务管理,管控债务规模,规范举债行为,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要坚决遏制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尽快压减政府债务规模,切实降低政府债务风险;要健全完善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可持续的财力保障。

 

       渭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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