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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1日 点击数:28087

 

中共渭源县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定西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县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障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策精神,全面推动人大工作上台阶

1.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为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发〔2015〕18号文件”),9月15日至16日张德江委员长主持召开了全国人大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座谈会,明确了新时期地方人大工作的根本要求和重点任务。8月31日省委召开了人大工作会议,制定出台了《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和改进全省人大工作作了全面部署。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召开后,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定西市开展贯彻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试点工作。目前,人大工作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全县各级党组织、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推动全县县乡人大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2.切实强化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责任担当。长期以来,全县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和支持人大工作,县乡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席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行使职权,为推动全县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与宪法法律的规定相比,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全县人大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领导干部对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意识树立得不牢固,对地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不深,对人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有的乡镇党委对人大工作重视不够,一些政府部门和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职权弱化虚置,法定监督方式运用不够充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增强;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在工作程序、制度机制、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能力建设等方面,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缺乏,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难以满足人大工作的需要;部分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不够广泛深入,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不够丰富活跃,服务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不够扎实有效。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研究解决。

3.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全国人大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座谈会议、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和甘发〔2015〕13号文件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引,以建设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为目标,以行使法定职权为根本,着力强化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程序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人大工作整体水平,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健康发展。

二、加强党的领导,保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4.健全完善县委领导人大工作长效机制。(1)坚持县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人大工作纳入县委工作总体布局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统一谋划部署,单独进行考核。(2)县委每届内至少召开一次县委人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专题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批复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请示,积极解决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委全委会议、县委年度工作会议要有人大工作内容。(3)建立人大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4)县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县委联系领导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有关领导和组织、宣传、编办、人事、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专题研究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和开展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协助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5)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乡镇人大主席列席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委全委扩大会议,参加县委年度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项目工作会议、领导干部大会等本行政区域全局性会议和对口部门的有关重要会议。县政府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县政府相关会议。(6)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多种形式的上下联系和对外交流活动,互相借鉴,改进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主动接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业务指导和法律监督,积极参加和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及活动。(7)“一府两院”要牢固树立人大意识,主动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法院、县检察院院务会议认真研究办理。“一府两院”及工作部门应按规定参加或列席县人大有关会议,支持和配合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调研、执法检查、视察、评议、询问、质询等活动。

5.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1)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加强对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和对人大重点工作的统筹指导。(2)讨论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县委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进行;拟列入主任会议讨论的人事任免事项和人大常委会机构编制、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机关大额资金使用等其他重要问题,先由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再按法定程序办理。(3)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代表、党组成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4)抓好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中的党员思想建设,团结党外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切实加强党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领导。

6.大力营造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良好环境。(1)把宪法法律知识和人大制度理论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列为党校等干部培训机构必修课,每年不少于10课时。(2)把人大宣传列入党委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做好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3)县委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中央、省市和县内媒体,抓好人大工作主题宣传、系列宣传和重大问题的深度报道,建立县人大新闻发言人制度,增进全社会对人大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为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营造良好环境。

三、支持和保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依法行使职权,切实规范权力运行

7.支持和保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增强监督实效。(1)推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要聚焦产业升级、项目建设、深化改革、法治建设等中心任务,紧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视察、专题询问和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特别要紧紧围绕和服务精准脱贫工作大局,结合听取审议政府专项报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调研或专题视察、专题询问,确保省、市、县委关于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和《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决定》落地见效。对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采取市、县、乡镇三级人大上下联动的方式,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在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上下功夫,努力增强监督实效。(2)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审查监督。建立健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口径预决算审批监督机制,完善预算初步审查程序,督促财政部门全面推进各预算单位细化和公开部门预决算,强化预算约束,重视地方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促进预算管理和执行工作。建立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相衔接机制,探索利用社会审计组织加强预算监督的途径,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加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建立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建立完善县政府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通报财政预算执行动态制度,加大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转移支付、超收收入、债务收支、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事项的监督力度。聘请预算审查方面的专家学者和专业工作者,建立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专家委员会,为财政预决算初步审查提供专家审查意见。(3)加强和改进对全县司法工作的监督。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司法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法院、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并对审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询问或质询。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重大的审结案件,县人大常委会可通过听取专项汇报,决定是否交由原审判、检察机关或其上级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县人大常委会收到拟任命司法人员有事实依据的违法违纪举报,经主任会议研究认为可能会影响其任职的,应暂缓任命,退回原提请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告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收到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的线索或举报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机关调查并反馈情况。聘请律师、司法实务人员、专家学者等法律专业人员,建立县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专家委员会,为人大司法监督提供咨询或审查意见。(4)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一次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调研或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县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环境状况恶化、没有按期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大监督力度,依法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抓好整改。(5)加大专题询问力度。县人大常委会在征求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把涉及改革难度大、存在问题多、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确定为专题询问的选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询问。专题询问一般应由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场应询。询问情况可进行现场直播或制作专题节目播放。(6)做好部门工作评议。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1至2个政府工作部门和1至2个垂直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评议,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对1至2个基层站所开展工作评议,评议结果及时报同级党委,作为部门和站所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7)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规范备案范围,完善备案程序和审查程序,建立审查听证、论证制度,强化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审查职责,依法适时行使撤销权。(8)加强人大信访工作。县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受理和督办群众来信来访,督促有关方面解决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9)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县人大常委会调查组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外出考察、个别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和群众,掌握真实情况,找准问题和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议,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党委决策、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提供参考依据。(10)加强审议意见跟踪督办。县人大常委会注重平时了解掌握审议意见办理进展情况,定期审议“一府两院”办理情况的报告,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测评未通过的,由“一府两院”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新办理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再次进行审议和测评;测评仍未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可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案。

8.支持和保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讨论决定重大事项。(1)进一步细化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程序,下列重大事项应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省、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 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决策部署;编制或变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县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变更情况;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重大专项资金的安排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重大事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事项;制定或者修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事项等。(2)推行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每年底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清单,报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由县政府修改完善并报县委研究同意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年度工作要点。(3)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凡越权或非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决策,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法撤销;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4)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全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执行。

9.支持和保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依法进行选举任免。(1)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原则,依法实现县委的人事安排。(2)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县委组织部门要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上级党委批准的人事安排方案,进一步听取意见。(3)完善候选人、拟任命人选的介绍程序和内容,完善对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任职资格审查、任前供职发言、任后颁发任命书等程序和方式,促进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4)严格落实差额选举制度,凡法律规定差额选举的人选,不得搞等额选举或变相等额选举。(5)充分尊重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结果,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无特殊理由应保证其任满法定任期。(6)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10.支持和保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开好会议。(1)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2次。(2)没有选举事项时,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正式会期每次不少于3天,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正式会期每次不少于1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增加会期。(3)修订议事规则,创新议事形式,完善审议程序,充实会议内容,努力提高会议的质量和实效。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议程一般应为: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本年度或上年乡镇财政收支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选举事项及其他。年中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一般应为:听取和审议上半年本乡镇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发展等重大事项的专题报告,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规划、重大民生工程等事项,选举事项及其他(4)坚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和调研,改进视察调研方式,保证视察调研效果,为代表审议报告、反映民意、建言献策提供第一手资料。(5)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常务主席的构成。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是县人大代表的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人选。县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人选,除换届或有选举任务的会议外,一般应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6)严格执行法定报告人制度,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或作议案说明,必须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一般应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7)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和事项,较重要的一般应提交会议进行表决或作出决议、决定,避免“只议不决”。

四、做好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

11.加强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1)党委对代表换届选举工作负领导责任,坚持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相统一,把好代表人选的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确保代表选举风清气正、选举结果人民满意。(2)县人大常委会按法律规定的职责,依法加强对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领导、组织和指导,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3)完善县委组织部门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提出代表人选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共同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

12.优化人大代表组成结构。(1)提高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党政领导干部比例不得超过1/3,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人员、法院检察院副职领导和已退休的本级原党政领导同志,一般不提名为本级人大代表人选。(2)适当增加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在县人大代表中的数量,适当增加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市人大代表中的数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应提名为市人大代表人选,乡镇人大主席应提名为县人大代表人选。(3)注重代表履职的连续性,每届连任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1/3以上,连任代表建议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上一届履职表现提出。(4)建立健全代表届中调整和退出机制,对不称职或因身体等各种原因不能履职或因工作变动不方便履职的代表,建议代表本人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辞去代表职务。

13.积极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服务保障。(1)完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的工作机制,定期联系走访代表,征询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建议。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应积极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发挥代表联系群众的优势,拓宽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充实代表联系群众的内容,做到在一线收集建议、在一线提升能力、在一线解决问题,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及时回应、群众利益得到切实维护。(2)坚持代表主体地位,扩大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县人大常委会每半年向县代表通报一次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情况。(3)全面建好、管好、用好“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工作室”,积极为代表履职搭建平台,确保每年本辖区90%以上的代表在“家”和“室”参加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接待选民、向选民述职等活动达到4次以上,推进代表履职活动常态化、规范化。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鼓励每个基层代表就地就近开展调研和持证视察,围绕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至少提出一条意见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统一转交本级“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4)深化拓展双联“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组织代表多做凝心聚力、帮扶济困、服务群众的实事好事,积极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5)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代表培训力度,确保每届任期内对代表轮训1次,提高代表履职能力(6)探索利用电子政务系统、网络媒体新平台新技术,提高代表履职的发言记录整理、交流反映、公布公开的服务保障水平。(7)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完善代表履职档案,实行代表填写履职手册。完善代表向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制度,每年组织25%左右的县、乡镇人大代表到原选区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8)党政领导干部代表要率先垂范,带头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和代表活动。(9)逐步探索建立“一府两院”领导及工作部门负责人接受代表约见、回答代表询问机制。(10)各级国家机关要充分尊重代表的法律地位,代表所在单位必须从时间、经费等方面为其执行代表职务给予保障。

14.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1)建立健全科学、可行、合理的筛选和转办代表建议的制度,引导代表围绕工作全局和群众根本利益提出高质量建议。(2)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各工作部门要为代表知情知政、提出高质量的建议创造条件。(3)坚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重点建议制度和对上年度B类建议续办制度,完善县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制度,建立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按工作职责分类督办代表建议制度,切实解决重答复、轻办理的问题,努力提高建议落实率和代表满意率。(4)县政府每年从民生专项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办理落实人大代表建议专项补助。(5)坚持定期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办理工作不认真、办理结果代表不满意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限期答复,必要时可进行询问或质询。

五、加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建设,全面提升人大工作水平

15.抓好县人大常委会思想政治建设。(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县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完善县人大常委会履职专题讲座,注重加强宪法法律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有计划地开展对外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和各级党委的有关规定,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弘扬“三苦”精神,持续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良好形象。

16.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1)优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专职组成人员应占到组成人员的60%以上,能够连任两届的组成人员应占到30%左右。(2)适当增加乡镇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人员担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数量,适当增加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法治实践经验和熟悉财政经济工作的人员担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数量。(3)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班子要有年龄较轻、能连任两届以上的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一般以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熟悉精通人大业务的干部担任为主,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7.健全和规范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1)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两个专门委员会。(2)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保持现有数量不变,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不对应的,对机构名称可作更名调整。

18.推进乡镇人大建设。(1)各乡镇人大配备专职主席1名,一、二类乡镇配备专职副主席1名。坚持把乡镇人大主席与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作为同样重要的岗位,统筹考虑选配,并把工作实绩突出的乡镇人大主席转任为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或县直部门负责人,积极推进乡镇人大主席交流转任常态化。乡镇人大主席是中共党员的提名为乡镇党委委员人选。县委组织部门酝酿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人选时,应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后再报县委常委会讨论。(2)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参与党委中心工作,但原则上不分管政府具体工作,应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在人大工作上,负责处理主席团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集主席团会议,研究代表建议办理、安排代表活动、部署筹备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等事宜。(3)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听取审议本级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联系和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的意见建议。(4)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机构和人大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办代表联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督办代表建议和乡镇人大日常工作等具体事宜,推进乡镇人大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充实和加强乡镇人大的工作力量,一类乡镇配备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他乡镇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

19.解决县人大机关人员和编制紧缺问题。(1)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各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2)通过在省编办核定的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充实和加强县人大机关人员编制。

20.重视和关心人大干部队伍建设。(1)县委把人大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支持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干部和代表赴外培训学习,加大人大机关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任用力度。(2)建立完善人大干部合理流动、能进能出、良性循环的机制,有计划地推动人大机关干部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干部双向交流、上下交流,保持进出总体平衡。

21.强化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经费保障。(1)按照足额保证、适当倾斜、基层优先、动态增加的原则,保障人大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2)根据法定职权和履职需要,制定县人大法定会议经费标准、工作经费标准、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经费标准、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标准、督办代表建议经费标准、代表活动经费标准、代表培训经费标准和代表履职补助补贴标准。(3)乡镇人大各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并建立按需增长机制。(4)县政府应从财力物力上给予保证和支持,进一步改善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和乡镇人大办公条件,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电子政务建设。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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