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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5日 点击数:26612

渭源县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对口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并对上述监察、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全县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等事项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工作;承担常委会有关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等方面决议、决定和审查报告的起草工作。

三、承担常委会对有关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并对我县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组织开展视察、调查活动,写出视察、调查报告,为常委会审议这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对口联系部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落实执法责任制,推行错案追究责任制,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五、负责对县人民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对政府所属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乡镇人大报送的有关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执法等工作方面的文件,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进行审查,对违宪、违法等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安排,协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开展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评议和质询。

八、对“一府一委两院”发布的有关法制方面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如发现有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不适当的,提出意见,向常委会报告。

九、督促对口联系单位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对有关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协同办公室接待处理有关上述工作方面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收集、整理和保管有关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处理本工作委员会的日常行政事务。

十一、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会议和有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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